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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3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4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34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务农。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被告人陈某,务农。因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34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务农。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至14日,被告人柳某、陈某在本区木兰乡桥头边村毛家田湾购买了村民许广利、许广学、许生顺及许生顺母亲等四人责任山上的松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852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柳某、陈某采伐林地面积16.1亩,活立木蓄积量为56.9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柳某、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柳某、陈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柳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柳某、陈某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梅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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