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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8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5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8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荣全。 辩护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荣全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2014)松刑初字第8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荣全。
  辩护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荣全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余荣全及其辩护人余全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荣全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期间二次受到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3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余荣全在本区石湖荡镇东港村XXX号开设的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荣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某、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余荣全行医资格的说明,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余荣全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荣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荣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荣全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余荣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荣全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余荣全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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