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7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在河南省商丘市车管所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后,开始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4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军工路XXX号上港集团宜东分公司四号道口时,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而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 二、缴获的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