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 辩护人曹玲、陶建武,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茅某某。 辩护人张杰,上海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某某。 被告人顾丙。 被告人杨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及王A的辩护人曹玲、茅某某的辩护人张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分别与被告人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及茅某某、周某某、倪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在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多次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周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伊索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62,734.69元。 2、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周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申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41,884.23元。 3、2012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A、周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港箱货运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9,493.22元。 4、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周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52,722.7元。 5、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周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煜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20,167.67元。 6、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真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90,879.97元。 7、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格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九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58,007.01元。 8、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九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5,530.52元。 9、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吉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001.59元。 10、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宁波市北仑森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5,146.5元。 1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泰州市润杰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8,946.96元。 12、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山东大昇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6,881.53元。 13、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陆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海亮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24,872.79元。 14、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倪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屏晟报关服务有限公司货物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80,923.98元。 15、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谷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8,462.16元。 16、2012年5月间,被告人王A、谷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协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963.96元。 17、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A、谷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171.17元。 18、2012年8月间,被告人王A、谷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宝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833.33元。 19、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A、谷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乐惠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793.11元。 20、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王A、谷某某、顾丙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构件分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9,342.35元。 2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阳柯实业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24,823.34元。 22、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励成营养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1,274.51元。 23、2012年4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元平建材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399.1元。 24、2012年12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启东市南化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9,819.82元。 25、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王A、茅某某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7,024.13元。 26、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与杨丙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汉发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24,776.25元。 27、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与杨丙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宏通联运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468.47元。 28、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刚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9,923.62元。 29、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金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225.16元。 30、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史壮克织带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153.78元。 31、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金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597.07元。 32、2013年12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中港韩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531.37元。 33、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苏州纽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057.22元。 34、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苏州敬兴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6,181.4元。 35、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4,946.53元。 36、2012年8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端亦目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3,254.15元。 37、2012年6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9,909.91元。 38、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思雅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9,710.43元。 39、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8,557.79元。 40、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大松瓦楞辊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1,047.07元。 41、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8,215.32元。 42、2012年12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香河食品供应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6,669.37元。 43、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华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4,706.81元。 44、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1,727.99元。 45、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孟洋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3,384元。 46、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津泵泵业(上海)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367.57元。 47、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1,052.83元。 48、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子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563.48元。 49、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湖州永兴特钢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7,962.6元。 50、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为昆山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涉案税收金额为人民币9,182.13元。 综上,被告人王A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936,272.66元,被告人茅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66,340.9元,被告人谷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67,566.08元,被告人顾丙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39,342.35元,被告人杨丙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8,244.72元。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A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茅某某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顾丙在本市宝山区联杨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杨丙主动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分别主动预缴了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及王A的辩护人、茅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甲、刘乙、王甲、刘丙、范某某、张甲、胡甲、陈甲、张乙、赵某、李甲、王乙、沈甲、张丙、郑某某、秦某某、章某某、高某某、顾甲、万某某、嵇某、倪甲、陈乙、毛某某、邵某某、王丙、沈乙、王丁、张丁、徐某、张A、胡乙、杨甲、石某、朱某、吴甲、黄甲、黄乙、宋某某、施某、倪乙、张B、侯某某、杜某某、孟某、陈丙、黄丙、吴乙、杨乙、李乙、钱某某、俞某某、陆某某、顾乙、李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公司托运货物后收到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茅某某、周某某、倪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与王A结伙,在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述受票公司并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3、上海港公安局查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协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A等人为上述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时间等事实。 4、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王A、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5、被告人王A、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告人对与他人结伙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分别与被告人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等人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王A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A、茅某某、谷某某、顾丙、杨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A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茅某某、谷某某、杨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自首,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顾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顾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缴获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