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8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乙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乙于2013年10月期间,在其哥哥边甲家中趁无人之机,拿走一本其哥哥边甲的A2驾驶证并将自己本人的照片贴在该本驾驶证上进行变造。之后,被告人边乙即持上述经过变造的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沪D5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使用上述变造证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2014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边乙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浦东新区港华路XXX号上港集团振东码头分公司出场道口处时,向检查驾驶证的公安人员出示了上述变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系变造的驾驶证而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边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及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交通违法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乙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乙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边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边乙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获取的相关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