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刑初字第849号 被告人贾某,2013年8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永,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被告人贾某、辩护人王松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无证诊所,进行非法行医。2013年8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贾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新江村XX号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民警及卫生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工作情况及照片,相关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贾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控、辩双方关于贾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