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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执字第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2
摘要:(2014)宝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唐某某。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宝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唐某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
(2014)宝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唐某某。
  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宝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唐某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审 判 长 董 果
审 判 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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