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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8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2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880号 罪犯焦自纯,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焦自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880号
罪犯焦自纯,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焦自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以(2013)沪司狱南减字第12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周创、徐英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仁官、助理检察员周理卿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焦自纯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焦自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虽为老年犯,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焦自纯予以减刑。
为证实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出示了罪犯焦自纯书写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焦自纯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单、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时审查后认为,罪犯焦自纯的认罪态度、一贯服刑表现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考虑罪犯焦自纯的原判刑期、服刑时间、服刑表现、年龄等情况,依法裁定。
罪犯焦自纯对执行机关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当庭对所犯罪行表示忏悔,表示要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去履行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自纯自服刑以来,尚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纪行为发生;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该犯虽为老年犯,仍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并在服刑中履行了部分财产刑。为此,先后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司法行政奖励,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焦自纯的认罪服法书;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单、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自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虽系老年犯,仍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但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为有无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之一。罪犯焦自纯虽履行了部分财产刑,但与真正体现认罪、悔罪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自纯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审 判 员 薛惠君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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