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刑初字第1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邓帮银。 辩护人杨文斌,上海灵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向正雄,女,1976年5月12日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矸镇土城坝村石院子组(被告人之妻)。 被告人邓帮银犯诈骗罪一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沪松检刑诉(2013)14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邓帮银诈骗罪的起诉指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