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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7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4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741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刑初字第7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沈某某,系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某某,男
(2014)普刑初字第741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刑初字第7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沈某某,系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系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沈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1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了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5200元,税款人民币24003.35元。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作为进项发票向本市松江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沈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涉案的15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收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关于对“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协查取证的通知,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24003.35元;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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