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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9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28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9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4)奉刑初字第9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赵伟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7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某假冒各品牌厨具维修服务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以免费上门检修脱排油烟机、燃气灶为由,先后至本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XXX室被害人陆某某家中、古华新村XXX号XXX室被害人杜某某家中、新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徐某某家中、育秀东区XXX号XXX室被害人戴某某家中、解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林某某家中,谎称被害人家中的脱排油烟机、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低价购买的脱排油烟机、燃气灶冒充品牌厨具卖给被害人,骗得被害人陆某某现金人民币8280元,骗得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2100元及价值人民币392元的樱花牌脱排油烟机一台,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元,骗得被害人戴某某现金人民币4200元,骗得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德意牌脱排油烟机一台。
  2014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欲至被害人林某某家中收取余款人民币2480元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郝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各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前科资料、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工作证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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