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506号 罪犯赵毅,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与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九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20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毅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毅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毅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制网,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