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34号 罪犯庄绍洲(英文名:CHNGSEOWCHEW,曾用名:Deric),法制网,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庄绍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九日提出(2013)沪司狱青减字第4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庄绍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习艺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绍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庄绍洲的认罪服法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绍洲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绍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八天。 (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