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8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2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施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施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施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