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9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77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张菊芳,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菊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77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张菊芳,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菊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执字第27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菊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32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菊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27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菊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以(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040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菲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张菊芳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菊芳自减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张菊芳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张菊芳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张菊芳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认为罪犯张菊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菊芳的减刑建议。
罪犯张菊芳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菊芳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在服刑中,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司法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递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张菊芳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张菊芳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菊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虽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张菊芳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尚未退缴,附加财产刑仅履行部分,故检察机关建议对其控制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减刑后,罪犯张菊芳应当继续努力改造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附加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菊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