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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7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9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76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钱树娟,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树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476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钱树娟,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树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以(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05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菲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钱树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钱树娟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钱树娟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钱树娟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钱树娟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认为罪犯钱树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钱树娟的减刑建议。
罪犯钱树娟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树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在服刑中,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并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三次的司法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递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钱树娟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钱树娟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树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三次,违法所得已部分退缴,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综合罪犯钱树娟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钱树娟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钱树娟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减刑后,罪犯钱树娟应当继续努力改造并积极退缴剩余的违法所得,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附加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树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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