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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初字第3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8
摘要:(2014)崇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琦,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2014崇刑初字330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琦,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也、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张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0日10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田某在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莫泰168宾馆305房间内,卖给施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得款人民币300元。

2014年5月13日13时30分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田某在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莫泰168宾馆805房间内,卖给施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得款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调取证据清单及城桥镇八一路莫泰168宾馆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田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法制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琼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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