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28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 被告人叶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某、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被告人叶某向农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交由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被告人韩某某自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持该卡取现、消费,2013年6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人民币14,4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3月,被告人叶某向中信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交由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被告人韩某某自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持该卡取现、消费,2013年9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人民币55,621.1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1月,被告人韩某某向民生银行申领5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享一个信用额度),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间持卡取现、消费,2013年9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3,369.3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08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自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间持卡取现、消费,2013年9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6,840.5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2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还清部分银行欠款本息。 以上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凭证、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叶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中被告人韩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数额较大,2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叶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已归还银行全部欠款,对被告人韩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某、叶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倪建军 审 判 员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