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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5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0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35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浦刑初字第35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朱乙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W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浦电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ml。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朱乙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甲、纪某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乙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乙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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