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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13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4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52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宝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52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刘淑萍、沈虎(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7月8日起,在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XXX号二楼昊天游戏机房通过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游戏机房的安保工作。2013年8月16日21时35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该游戏机房小工王某、朱某某(已判刑)及参赌人员刘某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200元,查获“金鲨银鲨”游戏机一组(六联机)、“千钧一发”游戏机一组(十联机)、“双响红蟹”游戏机一台(八联机)、无名捕鱼游戏机一台(八联机)等,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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