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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27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 罪犯刘甲,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27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
罪犯刘甲,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沪司狱周假字第14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胡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出庭依法实施监督。罪犯刘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罪犯刘甲自服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役任务;且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七千元;监管措施落实,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刘甲予以假释。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刘甲的认罪服法书,“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刘甲予以假释。
罪犯刘甲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项”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已履行附加财产刑人民币七千元。
该犯自2010年9月服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八次、记功四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同时查明,该犯住所地司法矫正机构经调查、评估,愿意接收并对其落实了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措施。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刘甲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刘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和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能履行部分附加财产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相信对其适用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故,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对罪犯刘甲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刘甲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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