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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9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9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98年10月因犯贩卖毒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9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9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56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曹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5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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