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刑初字第21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起,刘望明(另案处理)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新镇路路口西南角空地内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告人平某某为该赌场联系、接运赌客进场赌博,从中获取报酬。2014年6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平某某。 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赌具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平某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