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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21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2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2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2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闵刑初字第2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2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程某与王某某(已判决)等结伙,受雇于章某某(已判决),在本市闵行区金汇路XXX号XXX楼经营管理赌博游戏机房,该赌博游戏机房设置11台赌博游戏机(其中7台为八联机,4台为二联机),以上分等方式,供他人赌博。
  2014年5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房,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经审核,查获的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程某在其原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的证言,同案人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房,仍提供经营管理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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