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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5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3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吕辉,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3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吕辉,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以(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20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徐英、蒋浩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仁官、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吕辉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吕辉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吕辉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吕辉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吕辉对执行机关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忏悔。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书写认罪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吕辉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吕辉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完成劳役任务,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庭审中,罪犯吕辉就尚未履行完毕的附加财产刑及未退缴完毕的违法所得,表示将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积极履行和退缴。为此,综合罪犯吕辉的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对罪犯吕辉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吕辉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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