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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5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2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陈六妹,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六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2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陈六妹,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六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以(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19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徐英、蒋浩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仁官、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六妹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六妹自入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六妹的认罪悔罪书,关于罪犯陈六妹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陈六妹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陈六妹对执行机关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忏悔。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六妹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书写认罪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虽系老年犯,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陈六妹亲笔书写的认罪悔罪书,关于罪犯陈六妹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六妹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认真,虽系老年犯,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已履行部分附加财产刑。综上,罪犯陈六妹虽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履行附加财产刑不力,且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三千一百余万元,数额巨大,其中大部分至今未能追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此节在裁量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罪犯陈六妹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六妹的减刑建议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陈六妹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六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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