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0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李维华,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徐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维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维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以(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18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徐英、蒋浩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仁官、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李维华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维华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有悔改表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李维华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李维华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李维华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李维华对执行机关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忏悔。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华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书写认罪服法书。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并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李维华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李维华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年度评审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维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判,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认真,该犯系老年犯,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该犯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对未履行的部分,已制定了履行附加财产刑的还款计划。综合罪犯李维华的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提请对罪犯李维华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李维华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维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