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5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军辉。 原审被告人孙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军辉。
  原审被告人孙健。
  原审被告人许瑞端。
  原审被告人应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程军辉、孙健、许瑞端、应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1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程军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许瑞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孙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应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程军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军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程军辉自愿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程军辉、原审被告人孙健、许瑞端、应忠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程军辉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军辉、原审被告人孙健、许瑞端、应忠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程军辉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军辉撤回上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1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琼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