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01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徐某,*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2008年12月、2010年4月、2012年7月分别因犯盗窃罪先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袁伟民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