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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6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某,*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2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某,*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住***;因本案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暂住本市***;因本案于201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袁伟民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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