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0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瓮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瓮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瓮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瓮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瓮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瓮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瓮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瓮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