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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刑初字第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6
摘要:(2014)宁铁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7年3月1日生。199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
(2014)宁铁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7年3月1日生。199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诉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南京南开往温州南的G7693次列车6号车厢内,趁坐在该车厢001A座位上的旅客李某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6号车厢的大件行李存放处的蓝色行李箱一只,内有“Thinkpad”X2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160元)以及女式衣物、化妆品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焦某某在绍兴北站下车携赃逃跑。2014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余姚火车站将被告人焦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以及购买电脑发票复印件和证明,证人陈青群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视频截图等,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窃电脑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焦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陈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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