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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8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3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4)浦刑初字第3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895********5154),后持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5,073.99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单位归还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还款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归还全部本息,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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