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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8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38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4)浦刑初字第38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曹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3771********896),后持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11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82,499.92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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