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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刑初字第8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8
摘要:(2014)黄浦刑初字第8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辩护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2014)黄浦刑初字第8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辩护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九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承包上海七宝教寺《显通殿》维修改建工程,并在本市新昌路XXX号上海九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承诺被害人柳某某给付保证金即将该维修改建工程转承包给柳某某,柳信以为真,从而骗得柳某某给付的项目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花用殆尽。
  以上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收条;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谈某某、张某某、慧某的证言;相关农业银行的账户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工程项目为标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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