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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刑初字第41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杭上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2013年8月7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
(2014)杭上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2013年8月7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伟俊、程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被告人周某、朱某及其辩护人程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经事先与曹某电话联系,约定了出售假发票事宜。随后,被告人朱某从他处非法购得8本发票,并让其妻子即被告人周某携带上述发票前去交易。后被告人周某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与婺江路交叉口的中铁一局工地内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向曹某出售了8本共计199份“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公安人员从二被告人位于本市江干区九堡镇牛田村283号403室的暂住地查获了1本“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共计25份,已过期)以及1本“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3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朱某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清波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夏某证言、发票照片、名片及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指示照片、发票鉴定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清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朱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小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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