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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29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1294号 被告人冯某。 指定辩护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4)闸刑初字第1294号
  
  
  被告人冯某。
  指定辩护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谢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本市阳曲路XXX号虾乐园龙虾店内与他人发生冲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民警王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冯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殴打王某头部,导致王头部挫伤。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冯某取得了民警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丁某某、颜某某、张甲、杜某、刘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证明》、《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取得了民警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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