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2011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24日被假释,刑期至2013年11月21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203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20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