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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81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8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庆。 指定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庆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2014)杨刑初字第8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庆。
  指定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庆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庆及指定辩护人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永庆用“武炜”的身份通过“微信”以谈恋爱结婚为名结识被害人周某某,并谎称自己是私企老板等骗得周某某的信任,后便以其钱包被偷、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等理由多次骗取周某某共计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3年5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永庆用“武炜”的身份通过“世纪佳缘”网以谈恋爱结婚为名结识被害人曹某,并谎称自己是私企老板等骗得曹某的信任,后便以其钱包被偷、在深圳买房子付材料费、到外地讨债等理由多次骗取曹某共约4万元后逃逸。
  2011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陈永庆用“武炜”的身份通过“速配网”以谈恋爱结婚为名结识被害人杨某,并谎称自己是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等骗得杨某的信任,以其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出车祸骨折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共计3万余元后逃逸。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陈永庆被杨某发现后,被迫归还3.7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永庆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已还给曹某1.5万元。
  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被告人陈永庆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且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钱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陈永庆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不符合坦白条件,但鉴于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永庆自称“武炜”,通过“微信”方式搭识被害人周某某,并以谎称自己是私企老板及与周谈恋爱结婚为名等取得周某某信任,随后编造自己钱包被偷、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等理由,多次骗取周某某共8万元。
  2013年5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永庆用“武炜”名义,通过“世纪佳缘”网以谈恋爱结婚为名搭识被害人曹某,并以谎称自己是私企老板等取得曹某信任,随后编造自己钱包被偷、在深圳买房需付材料费等理由,多次骗取曹某共约4万元后逃逸。
  2011年8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永庆用“武炜”名义,通过“速配网”以谈恋爱结婚为名搭识被害人杨某,并以谎称自己是“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等取得杨某信任,随后编造自己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共3万余元,后逃逸。2013年7月7日,杨某找到被告人陈永庆,后陈永庆被迫在其亲属帮助下归还3.7万元。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永庆在浙江省台州市印山路XXX号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短信截图、借条,证明2012年9月,其通过微信结识了自称是私企老板、名叫“武炜”的人,其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武炜”以自己包被偷致身无分文、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等为由,多次骗取其钱款,后与其中断联系;经其辨认,被告人陈永庆即“武炜”等情况。
  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借条,证明2013年5月,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自称是私企老板、名叫“武炜”的人并与之谈恋爱,交往期间,“武炜”以自己包被偷致身无分文、在深圳买房需付材料费等为由多次骗取其钱款,后与其中断联系;经其辨认,被告人陈永庆即“武炜”等情况。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8月,其通过“速配网”结识了自称是“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名叫“武炜”的人,交往期间,“武炜”在交往过程中以自己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等为由多次骗取其钱款,后与其中断联系;2013年7月7日,其在路上偶遇“武炜”后便提出还钱,否则报警,在此情况下,“武炜”被迫出示身份证,其方知“武炜”真实姓名为陈永庆,陈永庆在亲属帮助下归还3.7万元等情况。
  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其通过“世纪佳缘”网注册了自己的信息,由此结识了名叫“武炜”的人,“武炜”自称毕业于复旦大学、在台州从事注塑机生意、在上海有很多房子,同年7月,被告人陈永庆对其声称自己在上海开了莫泰168连锁酒店,以及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被人追债等,其由此产生怀疑,后经民警联系其才获知“武炜”真名为“陈永庆”;经其辨认,被告人陈永庆即“武炜”等情况。
  5、证人陈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初,其通过微信结识名叫“武炜”的人,“武炜”对其称自己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不错,在上海有自己的房子,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其对“武炜”产生怀疑,后来双方不再联系;经其辨认,被告人陈永庆即“武炜”等情况。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浙江省武义县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厂长,经其对包括被告人陈永庆在内的12名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无一人是该公司员工或曾任职于该公司。
  7、证人陈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告人陈永庆之父,陈永庆小名“武炜”,但户籍资料上从未登记;其家中经济状况不好,陈永庆独自在上海生活,没有工作,也从未开厂或做生意;陈永庆曾让陈乙、武某某夫妇替其还钱,二人到上海才知道陈永庆骗了杨某3万多元,为了不让杨某报警,陈永庆自愿写了一份5万元的欠条,由陈乙、武某某当场归还3.7万元,剩下的1.3万元用陈永庆的笔记本电脑和戒指作抵押;以及陈永庆曾让陈乙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陈永庆使用等情况。
  8、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告人陈永庆之母,陈永庆小名“武炜”,但从未在户籍资料上登记;陈永庆在上海生活,没有工作及固定生活来源,也从未开厂或做生意;2013年7月,陈乙、武某某夫妇至上海替陈永庆归还杨某3.7万元,因杨某要求陈永庆还5万元,其余1.3万元由陈永庆用笔记本电脑和戒指作为抵押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陈永庆银行卡等物,以及被告人陈永庆所骗涉案款项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永庆被抓获的情况。
  11、被告人陈永庆的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永庆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永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永庆当庭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庆关于其已归还曹某1.5万元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永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永庆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瞿红飒
人民陪审员 黄 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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