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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116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5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1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指定辩护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虹刑初字第1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指定辩护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杨伟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与他人结伙,于2014年4月3日至28日期间,驾车携带1套GSM数字蜂窝设备(俗称“伪基站”),在本市武宁路XXX号等周边地区,强行占用无线电频率、持续发送“关于工行用户电子密码器”的虚假诈骗短信广告。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李乙在本市武宁路XXX号XX宾馆XXXX室被公安人员现行抓获并当场缴获相关“伪基站”设备。案发后,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仅在本市武宁路XXX号等周边地区,从2014年4月3日至28日,被告人李乙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强行发送短信10,049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10,049人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武宁路XXX号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与他人结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王国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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