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18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左明毅。 辩护人颜美星,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明毅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左明毅及其辩护人颜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左明毅在本区车墩镇车峰路XXX号祥东农贸市场三楼动漫城内持刀威胁动漫城收银员傅某某,要求傅某某打电话给动漫城老板并索要钱款。动漫城老板詹某某至现场后,根据被告人左明毅的要求将人民币10,000元交予被告人左明毅,后被告人左明毅才将被害人傅某某放开并离开现场。嗣后,被告人左明毅携带劫得钱款逃逸时被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明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傅某某、詹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左明毅银行卡的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明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左明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明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明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桑洪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