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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9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1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9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杨刑初字第9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光启城家乐福超市地下一层,从货架上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519元的公牛牌GN-609型电源转换器9个后放入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时被超市保安发现。当被告人王某某从超市地下二层无购物通道离开时,被超市保安张某某人赃俱获。
  2014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号欧尚超市一楼,从货架上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832.60元的公牛牌GN-609型电源转换器6个和公牛牌GN-E13型电源转换器8个后放入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时被超市保安发现。当被告人王某某从超市一楼一处无人收款的收银通道离开时,被超市保安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窃公牛牌电源转换器、作案工具双肩背包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公牛牌电源转换器分别发还家乐福超市、欧尚超市;作案工具双肩背包1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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