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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90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光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光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4)松刑初字第1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光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光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蒋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底某日晚,被告人蒋光荣在其暂住处本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容留钱某等人吸食冰毒;同年7月17日晚、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蒋光荣在上址容留钱某、何某某吸食冰毒;同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蒋光荣再次在上址容留钱某、何某某吸食冰毒。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蒋光荣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何某某、陆某、谢某、郭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吸毒成瘾认定办公室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光荣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光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光荣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光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光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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