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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54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5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生,汉族,出生地**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5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生,汉族,出生地**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鲍某某,*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季桥镇大湾村十组17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鲍某某犯盗窃罪、任某某、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1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单位;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顾某某、原审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犯盗窃罪;任某某、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3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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