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陈广芝,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广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陈广芝,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广芝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5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广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陈广芝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广芝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广芝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广芝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5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