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库尔班·巴热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库尔班·巴热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库尔班·巴热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被告人库尔班·巴热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库尔班·巴热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库尔班·巴热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库尔班·巴热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一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