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1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1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 原审被告人王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王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1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
  原审被告人王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王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王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王博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一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