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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125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5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1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燕,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
(2014)普刑初字第1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燕,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燕及其指定辩护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燕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普陀区某某路149号一水果店门口,先收取违法人员何某某人民币700元后,二人进入水果店,在该水果店过道上被告人黄燕将一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违法人员何某某,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从违法人员何某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在被告人黄燕身上查获毒资。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一包毒品净重2.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燕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燕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燕在提起公诉前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鉴于被告人黄燕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应认定为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卫国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人民陪审员 施海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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