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6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泾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泾县榔桥镇黄田村黄田八组154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2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赖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赖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