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6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锁文,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锁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40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锁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银行。原审被告人徐锁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锁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锁文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锁文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34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